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日期:2025-09-26 16:08:24(2020年3月31日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5年2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切实提高培养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校(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院)的培养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校姓党原则,遵循“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的办学理念,把博士研究生培养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博士研究生应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学风严谨;在本学科本专业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的能力。
二、学习年限及学分要求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延长学习年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4年(含休学)。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最低应修满18学分,具体学分要求由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三、培养流程
第五条 导师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教研部门对博士研究生培养承担主体责任。
各专业应在博士研究生办完入学手续前完成培养方案的制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基于正常学制,各学期应该完成的培养任务:
第一学期
1.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课程设置与学分、培养方式、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写作与学位申请、阅读篇目及其具体要求。
个人培养计划应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并由导师审定、签字后,于10月31日前交研究生院培养处(电子版和文稿各1份)。
2.完成规定的课程
3.按计划阅读文献
第二学期
1.完成规定的课程
2.按计划阅读文献
3.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报告
第三学期
1.完成规定的课程
2.按计划阅读文献
3.完成党性教育现场教学
4.围绕研究方向调研
5.初步确定学位论文的选题
6.围绕研究方向撰写、发表文章
第四学期
1.完成主文献阅读和考查
2.完成中期考核
3.确定学位论文选题
4.围绕学位论文选题阅读文献、调研
5.围绕学位论文选题撰写、发表文章
第五、六、七、八学期
1.按照《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位授予办法》、《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位论文撰写、排版和印刷规范》的相关要求完成学位论文撰写与学位申请工作。
2.完成《党性锻炼总结》
四、学习成绩的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公共必修课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含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中共党史与党的建设等):考核采取课程论文的方式,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卷。
2.社会调查课:由各教研部(院)具体组织实施。社会调查时间为2周,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末暑假期间进行。社会调查结束后,博士研究生需撰写一篇4000字左右的社会调查报告,交导师批阅、打分。导师应在博士研究生第四学期3月20日之前将成绩登录到成绩管理系统。
3.党性教育:由理论课和现场教学组成。理论课安排在第一学期,考核采取课程论文的方式,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卷。现场教学安排在第三学期,博士研究生在完成党性教育现场教学后如实填写《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党性教育现场教学考核登记表》,由本年级组织员进行打分。
第八条 专业课程
专业课程的考核方式由该门课程负责老师自定,一般为课程论文、笔试等形式。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评分。成绩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一门课程累计请假缺课(含病假、事假)超过三分之一学时或者旷课超过四分之一学时,必须重修。
课程考试有1门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当肄业。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在课程考试全部合格后须通过中期考核,方能进入学位论文的开题、写作。中期考核的相关要求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
五、公共外语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十一条 外语水平要求
博士研究生第一外语为必修课,要求是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用外文撰写学术论文摘要和常用应用文;能听懂用外语所作本专业的学术讲座;掌握一般生活方面的会话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的第二外语为选修课。第二外语学习结束,应具有借助词典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十二条 教学组织
博士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由文史教研部外国语言与文化教研室(以下简称外语教研室)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考试
1.博士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程考试由外语教研室命题、组考和阅卷。考试在第一学期末进行。
2.第二外语的考试在开课学期末进行,由外语教研室组织。
3.公共外语课程累计请假缺课(含病假、事假)超过三分之一学时或者旷课超过四分之一学时,必须重修。
考试不及格可补考1次,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当肄业。
第十四条 公共外语课程的免修
提请免修的外语语种必须与博士研究生报考时选定的语种一致。
1.公共外语课程的免修,应在新生开学一周之内申请,逾期无效。缓修学生不能免修公共外语。
2.公共外语课程免修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公共外语:
(1)入学前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外语专业毕业(本科及以上);
(2)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560分以上(含560分)(3年内有效);
(3)WSK(PETS 5)考试合格(2年内有效);
(4)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合格;
(5)TOEFL成绩100分以上(IBT)或250分以上(CBT)(2年内有效);
(6)GRE成绩310分以上(5年内有效);
(7)GMAT成绩700分以上(5年内有效);
(8)雅思成绩7分以上(2年内有效);
(9)在相关外语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我国教育部认证的外国大学学位证书;
(10)日本语能力测试一级120分以上。
3.公共外语课程申请免修的程序
(1)博士研究生根据通知要求填写《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公共外语免修申请表》,在规定时限内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培养处。
(2)培养处按照免修外语的相应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经审核认定符合免修标准者方可免修。
(3)博士研究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如提供虚假材料,一切后果自负。
4.免修学生公共外语课程成绩的认定
(1)免修学生无需参加公共外语课程考试,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2)免修学生成绩单的外语成绩标注:免修。
(3)免修学生在进行学业奖学金评选时,学习成绩项中的外语成绩按第一档计。
六、课程论文的规定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课程论文的撰写应遵循校(院)学术诚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课程论文应在学期内完成。博士研究生应按时完成并按课程负责老师要求的时间、方式提交。
第十七条 课程负责教师应在下一学期第一个月的月末(3月20日和9月20日前)将上一学期课程成绩登录到成绩管理系统,同时将签名的成绩单送至研究生院培养处核对和备案。当系统成绩和成绩单出现不一致时,以教师签名的成绩单为准。
第十八条 课程论文要求使用统一的封皮,填写好封皮上的内容并按封皮的大小使用稿纸,完成装订。课程论文不符合要求的(纸张过大或过小、排版混乱等)退回本人,延误时间责任自负。
七、参加校(院)级教学活动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校(院)级教学活动包括由教务部、研究生院或校(院)其他部门组织的全校(院)性的课程、报告或活动。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参加校(院)级教学活动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应按要求的时间到达活动会场,听从现场指挥,按规定范围就坐,遵守会场秩序。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保密规定,不对研究生开放的活动不参加;参加涉密教学活动时,不携带违规物品,不传播活动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于博士研究生参加校(院)级教学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情况,研究生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违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从重处理。
八、境外公开发表文章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境外公开发表文章”包括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期刊、杂志、报纸、网站、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公众号上发表文章,独著或合著书籍,在学术会议宣读论文等。
第二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境外公开发表文章须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始终坚持党校姓党;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展示我校(院)良好形象;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坚决不搞弄虚作假;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不泄密不失密。
第二十四条 在文章发表之前博士研究生须如实填写《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境外公开发表文章备案表》,经导师签字、教研部批准后交培养处、组织员备案。
第二十五条 如违反本规定,研究生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纪者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从重处理。
九、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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